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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您好,请问您要装修么?我们是XX装修公司的……”很多人买房后,都曾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,不堪其扰,却又无可奈何。其实,这代表着你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了,面对骚扰,除了挂掉电话,你更可以选择报警。
近日,岱山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,三被告人胡某、夏某、周某分别被判处缓刑一年到两年不等。
胡某是舟山一装修公司岱山分公司的总经理。去年8月初,岱山一小区刚交付不久,胡某便通过朋友从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夏某处,拿到了一份记载着约800条业主信息的表格,包括楼号、房间号、业主姓名、联系方式等。胡某将这份名单交给了公司前台,要求其打电话询问装修意向。
此外,去年6月,胡某了解到金塘一小区交付,便想开拓金塘的装修市场,询问同公司的李某是否能拿到该小区的业主信息。李某找到该小区的销售公司,但因合作成本太高而放弃。李某的朋友周某正好是该销售公司的员工,于是,李某便通过周某得到了该小区300余条业主信息,其中190余条信息不仅包括了业主的姓名、联系电话、联系地址、房号等一般信息,还包括了房屋的预测面积、单价、总价等内容。李某将这份表格发给了胡某。但胡某因为业务较忙,案发前还没有就这份名单打过电话。
去年8月下旬,有业主接到骚扰电话后报了警,胡某被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近日,岱山法院就该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。判决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。被告人夏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: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,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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